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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古”融入彝区乡村治理的峨边实践


发布日期:2021-07-31    作者:刘后平,王丽英等     来源: 乡村产业振兴研究中心    点击:

     

“德古”融入彝区乡村治理的峨边实践

                乡村产业振兴研究中心 四川灾害经济研究中心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乡村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保障。“治理有效”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工作,建立健全政府协调、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目前,我国乡村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即在基层政府主导下,由社会组织、村民和乡村贤人等共同参与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同时,要充分发挥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特有文化和习俗,探索具有差异性和针对性的乡村治理模式。

本文是基于峨边民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与分析,是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城乡深度融合体制机制研究”(20YJA790044)、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研究”(SC20B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峨边彝族自治县乡村治理“德古”工作法实践与成效

(一)“德古”工作法实践

峨边彝族自治县结合民族地区特点,率先在全省彝区建立了“德古”调解工作法,用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彝区和谐稳定,为乡村治理寻找到了全新的突破点,进而助力乡村振兴。“德古”在彝语中是对人的最好评语,代表着高尚的品德和深奥的智慧,是彝族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在彝族村落中有较高威望。他们是彝族人维护社会秩序、调解各类纠纷不可缺少的主持人,更是彝寨能长期维持团结和睦的正义力量,“德古”也因此被彝族人亲切地称之为“和平使者”。2008年起,峨边县开展了选聘“德古”担任民间调解员工作。县财政局每年拨款,用于选聘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实行个案奖励,以奖代补。目前,已累计聘任了几十余名“德古”为人民调解员。“德古”参与治理本质上也是彝区村民自治的一种模式,整合彝族传统民间资源,发挥彝族“德古”参与彝族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实现德治与法制的有效结合,从而达到彝族地区乡村治理的有效。

峨边县针对“双高”现象,调动“德古”在全县做宣传工作,同时出台了相关政策抑制高彩、高礼聘金问题,要求彩礼聘金不得超过7万元。例如,峨边茗新村的人口主要是由8县区逾千人异地搬迁而来,人员较为混杂、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环境脏乱差。为治理该村,由峨边县信用联社牵头成立了临时党支部,主要通过基层自治来管理,用村规民约进行约束。如有其他违法乱纪的现象,将首先进行通报(彝族人好面子,如遭通报在家族中抬不起头)。严重者则由“德古”将其开除家族(彝族人家族观念极重)。超生严重的家庭,在进行集体分红时,将少分或不分。在日常管理中,如有人屡教不改,则取消其所享受的全部政策优惠。

峨边县为有效推进“德古”人民调解员的聘任工作,进而提升乡村治理成效,采取了六项措施:一是民主推荐。经基层群众民主推荐,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公道正派并自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德古”。二是角色认定。通过角色转换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由民间“德古”转变为有组织的人民调解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破除“德古”的旧有陋习、阶级痕迹和“家支”观念,树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理念和法治观念。三是资质再造。对推荐选聘的“德古”就法律法规知识、人民调解知识、调解技能进行任前岗位培训,通过考试考核确定聘任资格。四是组织定位。对考试考核合格的“德古”,以乡镇调解委员会名义聘任,发放聘任书和人民调解员证,同时配发人民调解工作包和人民调解法律知识实用读本。五是依法调解。聘任民间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严格做到亮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后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公章,由乡镇调委会督促履行协议。六是定期考核。按照《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调解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调解成功案件实行定期考核,按时兑现调解案件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二)成效

四川凉山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从奴隶制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可谓“一步跨千年”。然而,“跨越式”的历史变迁也让当地彝族遗留了诸多陋习,如:“双高”现象(彩礼高、聘金高)、“重生死、轻生活”,浪费风气严重,吸毒、超生现象严重等。这些陋习极大地影响乡村生活的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持续推进,是乡村治理工作中亟待解决问题。峨边彝族自治县将“德古”工作法融入乡村治理取得了较大成效,各种“陋习”基本消失,彝族村寨民风得到较大改善,民族自治与法制有效融合,现代乡风文明逐渐显现。

二、存在问题

“德古”是彝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之一,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今天的凉山地区,彝族群众“家支”观念依然浓厚,对习惯法的依赖使得“德古”的足迹无处不在,“德古”调解依然繁荣。“德古”调解在凉山彝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天然优势,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德古”调解法也逐渐显现出以下问题。

(一)“德古”调解工作整体水平不高

首先是现有在册“德古”数量少、规模小,且现有在册“德古”主要集中在城镇附近,而远离城镇的广大乡村则相对缺乏,存在分布不均的现象。虽然不在册“德古”数量远大于在册“德古”数量,但大部分不愿登记入册,缺乏约束。其次,受经济条件制约,彝族地区人民受教育情况普遍较差,导致一些现代“德古”还缺乏基本的读写能力。在当地具有较高声誉和权威的“德古”并不一定具有合格的文化素质和法律修养,所以“德古”在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大多凭经验办事,有时也会力不从心。最后,“德古”调节没有既定的程序和方式且范围过于宽泛,对现代法治社会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把握不足,未严格区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忽略了法律法规的存在。

(二)彝区村民自治观念不强

彝族地区人民的文化水平整体偏低、民主意识较为淡薄,且受当地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彝族村民都缺乏参与乡村自治的意识,极大程度地影响着乡村治理成效。目前我国民族地区普遍存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不顺畅、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不高和基层政府角色定位出现偏差等问题。大多数村民参与治理的意识较低,彝区村民整体对于乡村事务管理的参与度低,村民自治的意识薄弱,而且有相当部分的村民在乡村政治生活中只参加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活动,对于其他村级事务不关注,不能充分参与村里政治民主决策。

(三)政府相关政策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德古”参与乡村治理缺乏各种相关政策制度的引导,导致其在乡村治理中缺乏制度的保障,参与乡村治理积极性不强。对于乡村治理来说,政府应当处于主导地位,要积极整合乡村各种资源,加强规范引导,形成制度管理。对于彝区地区,目前“德古”参与乡村治理是在一个相关制度不健全的状况下,不能只看到“德古”在彝区所发挥的作用,也要为“德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各种制度设计,才能更好地规范“德古”的行为,并辅助政府和其他乡村治理主体实现共同治理。

三、进一步完善“德古”工作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推进新型“德古”队伍建设

加强对民间“德古”的登记备案与管理,在扩大队伍的同时,也能规范民间调解的秩序。同时,要充分挖掘现有“德古”人才资源,征求村民的意见,并借鉴相关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成功的案例经验,找出“德古”在治理过程中存在的局限性,进而对“德古”进行有的放矢的培养,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德古”培养的体系,打造特色的彝区“德古”培养模式和乡村治理模式。

(二)着力提高彝区村民的综合素质

一方面,基层政府要加大力度对彝族地区进行民主观念和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要让村民意识到自己是乡村治理重要主体之一,应积极参与乡村民主政治活动,承担乡村社会应有的义务,也要对村干部和“德古”参与治理进行监督,更好的促进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彝区村民缺乏乡村治理的意识主要是由于其整体综合素质较低,而其整体素质大部分取决于当地的教育水平。因此政府要重视和加大彝区教育投入,改善当地教育基础设施,同时也可与民族高校进行合作,积极引进人才,不断改善师资力量。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相关政策与制度保障

“德古”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要以相关法律作为依托,完善法律制度既让基层政府依法确保“德古”的功能和地位,又给予“德古”明确的法律保障和适当的经费补贴,依法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彝族村寨公共事务,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做出积极贡献的“德古”给予表彰,让“德古”群体从心理上意识到政府对于他们的重视度,增加其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执笔人:成都理工大学刘后平、王丽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