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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灾害经济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1-07-31    作者:四川灾害经济研究中心     来源: 四川灾害经济研究中心    点击:

四川灾害经济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中心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四川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由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开展灾害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灾害经济理论研究、灾害与贫困治理研究的学术性组织。

第二条 本中心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灾害与贫困治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中心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严守政治纪律,信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中心的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教育厅和成都理工大学,接受主管单位、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中心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灾害与贫困治理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和新问题,协助有关地区和单位探讨解决灾害防治与可持续发展中的思路、途径和方针,提出建议和意见,供决策参考;

二、交流灾害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经验和信息,通过主办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发布研究报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扩大中心学术影响;

三、组织国内外考察访问与合作交流;

四、培训灾区干部和管理人才;

五、从事决策咨询和提供灾害经济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服务活动。

第三章 成 员

第六条 本中心的成员包括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研究人员。

第七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选聘国内外从事三农问题研究的知名专家组成。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把握中心研究方向,指导本中心的学术研究工作;

二、负责审议本中心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评审本中心发布的项目及验收工作;

四、对本中心的年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定期开展学术会议。

本中心研究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中心的章程;

二、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批后,即为本中心研究人员;

三、致力于灾害与贫困治理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 研究中心成员申请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研究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享有建议权并得到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中心的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研究中心成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宗旨、任务,积极向本中心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研究课题及相关资料;

五、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为本中心的活动提供支持;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一条 研究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和处理重大问题。成员代表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中心负责人;

三、审议理中心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项目发展部、社会服务部。

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服务;

二、负责做好专家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专家智库;

三、负责本中心所有对外简报、文件、函件等内容的整理及最终审定;

四、负责做好对内、对外协调联络工作;

五、负责完成每年的工作计划、总结及需报送的文字材料;

六、负责做好召开的各种会议会务准备工作;

七、负责中心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发布;

八、负责做好中心档案、图书期刊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中心成员服务工作;

十、负责本会网站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项目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本中心项目发布、申报评审、验收工作;

二、负责本中心科研业务拓展;

三、负责组织成果要报、重要成果专报的编写与上报工作;

四、组织指导成员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五、负责本中心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社会服务部职责:

一、灾害经济、三农政策及业务咨询;

二、地方经济项目筹划与合作;

三、对外宣传与服务;

四、组织相关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中心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中心学术委员会、中心负责人及成员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成员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成都理工大学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中心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中心按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成都理工大学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理工大学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